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为: (一)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二)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六)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令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