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质量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并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 (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 (三)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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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