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四章 质量监督

第二十条

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含合同质量保修期)。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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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