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四章 质量监督第二十条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含合同质量保修期)。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