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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