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管理辖区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指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地)质量监督站工作。 (三)对辖区内除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协助配合由部总站和流域分站组织监督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四)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监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六)掌握辖区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总站报告,同时抄送流域分站;组织培训质量监督人员,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