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十六条

各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流域内下列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1.总站委托监督的部属水利工程。 2.中央与地方合资项目,监督方式由分站和中心站协商确定。 3.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 (二)监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三)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四)掌握本流域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及时上报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组织交流本流域内的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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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