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受总站委托承担的主要任务: (一)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的设计质量监督工作。 (二)负责设计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三)掌握全国水利工程的设计质量动态,定期向总站报告设计质量监督情况。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机构职责
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受总站委托承担的主要任务: (一)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的设计质量监督工作。 (二)负责设计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三)掌握全国水利工程的设计质量动态,定期向总站报告设计质量监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