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

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制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三)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各分站、中心站的质量监督工作。 (四)对部直属重点工程组织实施质量监督。参加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监督有争议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六)掌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组织培训质量监督人员。开展全国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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