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格证书”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由水利部统一印制。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