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十二条
各质量监督分站、中心站、地(市)站和质量监督员必须经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资质每4年复核一次,质量监督员证有效期为4年。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各质量监督分站、中心站、地(市)站和质量监督员必须经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资质每4年复核一次,质量监督员证有效期为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