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十二条

各质量监督分站、中心站、地(市)站和质量监督员必须经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资质每4年复核一次,质量监督员证有效期为4年。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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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