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可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兼职质量监督员。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凡从事该工程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兼职质量监督员。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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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