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五条
第二章 招用及解聘
第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为以下人员:
(一)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
(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招用及解聘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为以下人员:
(一)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
(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