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三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招用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招用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