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