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制定机关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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