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第四章 附则第十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