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三章 检查监督第十三条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审核后,纳入全国统一监管平台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