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招用及解聘

第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歧视、侮辱学生,存在虐待、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人行为;

(五)在教学、培训等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存在猥亵、性骚扰等行为;

(七)向学生及家长索要、收受不正当财物或利益;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吸食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十)违法传教或者开展宗教活动;

(十一)宣扬或从事邪教。

从业人员有上述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同步更新人员信息,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制定机关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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