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第二章 招用及解聘第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定期开展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等培训,提高教育教研能力和服务保障水平。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