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采信机构管理
第八条
检验机构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的,应当通过采信管理系统向海关总署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检验机构法人信息和投资方信息; (三)相关资质认定或者认可证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技术能力范围声明,包括相关资质的检验范围、采用的检验方法以及检验标准; (五)从事检验活动的独立性声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近三年在国内外无与检验相关违法记录的声明; (七)商品检验报告的签发人名单。 有关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随附中文译本。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