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采信机构管理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检验机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 (一)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经营资质; (二)具备相关采信商品的检验能力;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等国内相应资质认定,或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施的ISO/IEC 17025和ISO/IEC 17020认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检验机构,应当获得由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ILAC-MRA)签约认可机构实施的ISO/IEC 17025和ISO/IEC 17020体系认可; (四)熟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五)具备独立、公正、客观开展检验活动的能力; (六)近三年在国内外无与检验相关的违法记录。 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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