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海关总署建立采信管理系统,提升采信工作信息化水平。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