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并公布可实施采信的商品(以下简称“采信商品”)范围及其具体采信要求,并实施动态调整。 采信要求包括:采信商品名称及其商品编号、适用的技术规范、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抽样方案、检验报告有效期以及其他与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要求。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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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