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采信,是指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依法将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合格评定依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采信机构,是指具备海关要求的资质和能力,被海关总署列入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本办法所称采信,是指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依法将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合格评定依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采信机构,是指具备海关要求的资质和能力,被海关总署列入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