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采信,是指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依法将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合格评定依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采信机构,是指具备海关要求的资质和能力,被海关总署列入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