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工作。 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依法实施采信工作。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