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工作。 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依法实施采信工作。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