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注册登记的检验机构,参照本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检验机构的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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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