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注册登记的检验机构,参照本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检验机构的规定执行。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