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