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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