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采信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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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