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采信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