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检验机构被依法移出采信机构目录的,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其被移出前实施的检验活动进行追溯调查。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