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检验机构被依法移出采信机构目录的,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其被移出前实施的检验活动进行追溯调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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