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采信机构主动退出采信机构目录的,应当通过采信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