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采信机构主动退出采信机构目录的,应当通过采信管理系统提出申请。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