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采信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以及对采信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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