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海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采信机构实施监督: (一)对采信机构的检验能力进行验证; (二)依法查阅或者要求采信机构报送有关材料; (三)开展实地检查或者专项调查。 海关依照前款规定对采信机构实施监督的,采信机构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向海关提交有关材料。有关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随附中文译本。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海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采信机构实施监督: (一)对采信机构的检验能力进行验证; (二)依法查阅或者要求采信机构报送有关材料; (三)开展实地检查或者专项调查。 海关依照前款规定对采信机构实施监督的,采信机构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向海关提交有关材料。有关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随附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