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海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采信机构实施监督: (一)对采信机构的检验能力进行验证; (二)依法查阅或者要求采信机构报送有关材料; (三)开展实地检查或者专项调查。 海关依照前款规定对采信机构实施监督的,采信机构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向海关提交有关材料。有关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随附中文译本。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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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