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采信机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过采信管理系统向海关总署提交信息变更材料。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