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采信机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过采信管理系统向海关总署提交信息变更材料。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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