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采信的实施

第十六条

海关采信检验结果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海关不再对进出口货物抽样检测,但是海关根据风险防控需要实施检验的除外。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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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