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采信的实施第十六条海关采信检验结果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海关不再对进出口货物抽样检测,但是海关根据风险防控需要实施检验的除外。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