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采信的实施
第十三条
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除满足检验检测资质规定的内容要求外,还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采信机构名称及其代码; (二)检验报告编号; (三)商品信息,包括商品名称、型号规格、对应的批次编号或者产品序列号码以及其他产品追溯信息; (四)采信要求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以及抽样方案等; (五)委托人名称以及联络信息; (六)受理日期、检验地点、检验时间以及签发日期; (七)检验结果; (八)签发人签字。 采信机构认为存在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造成影响情况的,可以在检验报告中注明。 采信机构将部分检验项目分包给其他采信机构实施检验的,还应当在检验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采信机构名称及其代码。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