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采信的实施
第十二条
采信机构可以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委托,对采信商品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根据需要,经委托人书面同意,采信机构可以将部分检验项目分包给其他采信机构。承担分包项目的采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并不得再次分包。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采信的实施
采信机构可以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委托,对采信商品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根据需要,经委托人书面同意,采信机构可以将部分检验项目分包给其他采信机构。承担分包项目的采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并不得再次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