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采信的实施

第十二条

采信机构可以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委托,对采信商品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根据需要,经委托人书面同意,采信机构可以将部分检验项目分包给其他采信机构。承担分包项目的采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并不得再次分包。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