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采信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海关总署负责公布采信机构目录,并实施动态调整。 采信机构目录包括:采信商品名称及其商品编号、适用的技术规范、检验项目、采信机构名称及其代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以及联络信息。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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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