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采信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海关总署负责公布采信机构目录,并实施动态调整。 采信机构目录包括:采信商品名称及其商品编号、适用的技术规范、检验项目、采信机构名称及其代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以及联络信息。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采信机构管理
海关总署负责公布采信机构目录,并实施动态调整。 采信机构目录包括:采信商品名称及其商品编号、适用的技术规范、检验项目、采信机构名称及其代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以及联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