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采信机构管理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海关总署应当将检验机构列入相关采信商品对应的采信机构目录;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通过采信管理系统告知检验机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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