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互联网用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注册、使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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