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账号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限期改正、限制账号功能、暂停使用、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