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账号信息注册和使用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页面,展示公众账号的运营主体、注册运营地址、内容生产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联系方式、互联网协议(IP)地址归属地等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