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产品样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来自中试或工业化生产线; (二)每个产品提供连续3个批次的样品,每个批次4份样品,每份样品不少于检测需要量的5倍; (三)必要时提供相关的标准品或化学对照品。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