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资料包括: (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表; (二)产品名称及命名依据、产品研制目的; (三)有效组分、理化性质及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鉴定报告,或者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菌种)鉴定报告,微生物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生产所用菌株的菌种鉴定报告; (四)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推荐用量,必要时提供最高限量值; (五)生产工艺、制造方法及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六)质量标准草案及其编制说明和产品检测报告;有最高限量要求的,还应提供有效组分在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的检测方法; (七)农业农村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包括靶动物耐受性评价报告、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代谢和残留评价报告等);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提供该新饲料添加剂在养殖产品中的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八)标签式样、包装要求、贮存条件、保质期和注意事项; (九)中试生产总结和“三废”处理报告; (十)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