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交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请资料和样品。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