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交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请资料和样品。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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