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程序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农业农村部公告作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但不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 (一)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 (二)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 (三)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 (五)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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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