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农业农村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由农业农村部撤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以欺骗方式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