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监测期为5年,自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之日起计算。 监测期内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提出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但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的除外。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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