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自收到评审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决定。 决定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由农业农村部予以公告,同时发布该产品的质量标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后,按照公告中的质量标准进行监测和监督抽查。 决定不予核发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自收到评审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决定。 决定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由农业农村部予以公告,同时发布该产品的质量标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后,按照公告中的质量标准进行监测和监督抽查。 决定不予核发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