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评审委应当自收到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请资料和样品之日起9个月内向农业农村部提交评审结果;但是,评审委决定由申请人进行相关试验的,经农业农村部同意,评审时间可以延长3个月。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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