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评审委应当自收到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请资料和样品之日起9个月内向农业农村部提交评审结果;但是,评审委决定由申请人进行相关试验的,经农业农村部同意,评审时间可以延长3个月。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