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采取评审会议的形式。评审会议应当有9名以上评审委专家参加,根据需要也可以邀请1至2名评审委专家以外的专家参加。参加评审的专家对评审事项具有表决权。 评审会议应当形成评审意见和会议纪要,并由参加评审的专家审核签字;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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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