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日常监管

第八条

派出机构负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中国证监会复审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由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受理,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行政许可,需要派出机构检查、核查相关事项或者出具监管意见的,派出机构应当提供协助。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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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