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日常监管
第八条
派出机构负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中国证监会复审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由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受理,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行政许可,需要派出机构检查、核查相关事项或者出具监管意见的,派出机构应当提供协助。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日常监管
派出机构负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中国证监会复审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由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受理,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行政许可,需要派出机构检查、核查相关事项或者出具监管意见的,派出机构应当提供协助。